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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亿票据诈骗案9家银行卷入涉案银行展开连环诉讼

发布时间:2020-03-26 13:22:55 阅读: 来源:皂液器厂家

腾讯新闻、轻金融、每日经济新闻、网络

“空壳公司”、租用银行同业账户、私刻几枚“萝卜章”,买通银行内部关键人员,借道“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便从银行成功“套取”11亿元资金。

此案将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宁波银行、平安银行、苏州银行等9家银行卷入其中。导致至少7家涉事银行的连环诉讼,官司之多、链条之复杂,令人咋舌。

这一中途“插曲”,也让苏州银行涉及的4.5亿元票据案再次引起外界关注。

盘下“空壳公司”、租用银行的同业账户、再私刻几枚“萝卜章”,然后买通银行内部关键人员。

浙江金华人季铭铭,与河北张家口人孙占新,就是通过上述几种手段,借道“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从银行成功“套取”11亿元资金。随后,他们将所“套取”的资金用于偿还炒股旧债,还有约3亿元被“同行”“黑吃黑”套走。

此案将民生银行(600016.SH/01988.HK)、兴业银行(601166.SH)、宁波银行(002142.SZ)、平安银行(000001.SZ)、苏州银行等9家银行卷入其中。

截至2017年6月底,这桩票据案件,至少引发了两地警方的介入;也导致至少7家涉事银行的连环诉讼,仅法院的受理费,一次审理,少则五十多万元,多至两百多万元。官司之多、链条之复杂,令人咋舌。

本文作者通过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披露的6份司法文书,苏州银行IPO预披露的文件,以及走访多位知情人士后,将展示这起案件的“冰山一角”。

买下“壳公司”租下两个银行对公账户

这起案件的核心“作案工具”是一种叫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其原理简而言之为:当A公司向有生意往来的B公司支付一笔钱款,但又不能或不愿立即支付现金时,在取得B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签发一张商业承兑汇票。这张汇票上,要注明到期兑付日,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收到这张汇票的B公司,如果急于变现,可将其折价后,转让让给其他公司或者银行,这叫“贴现”。实际操作中,一张汇票可能在多个公司,或多家银行间流转,“层层贴现”。

汇票的最终持有者在到期日可持票向开票的A公司兑付款项。

在这样的业务模式上,也由此诞生了一批专门从事寻找票据、联系贴现业务的票据中介及中介公司,从中收取中介费用。

“浙江杭州是票据中介集中的一个大本营,他们的力量,经常可以左右票据市场的定价,包括盈利与否。”从事票据业务的人士,向本文作者介绍。

生于1982年,家住杭州的浙江金华人季铭铭,就是这样一个票据中介。

知情者介绍,2015年4月,季铭铭、展猛以仅仅5万多元的代价,从王加明、黄泉永手中受让了杭州汉康公司的全部股权,其中季铭铭占股20%,展猛占股80%。

而从2011年1月至2016年12月,汉康公司纳税总额仅有1200余元,并且自季铭铭接手之后,再无任何纳税。

“季铭铭收购汉康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做票据的生意”。上述知情人士称。

盘下“空壳公司”,只是季铭铭等人谋划的第一步。

两家位于偏远边陲之地的村镇银行——贵州黔东南州从江县的从江明月村镇银行(下称从江村镇银行),及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的库车国民村镇银行(下称库车村镇银行),进入了他们的视野。

这两家银行均在其他银行开设了自己的对公账户。

季铭铭分别租下了这两家银行的对公账户,价格均为每月200万元。

2017年6月26日,本文作者向从江村镇银行及库车村镇银行,发去了问询邮件,但未获回复。

而知情人士介绍,与季铭铭共同谋划,租下这两家银行账户的,还有一位他的“合作伙伴”——孙占新。

孙占新,1978年生,河北张家口人。

2015年3月,孙占新独资注册成立了杭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杭厦国际),并任法定代表人,季铭铭为公司的监事。

搞定民生银行内部人——资金中转在此完成

在季铭铭、孙占新之外,还有一位银行内部人士,也成为他们的重要“合作伙伴”——那就是生于1981年,时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副总经理的姚东。

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在2013年9月,获得银监部门批准开业。

如后所述,这两起总涉案11亿元的票据案,在其资金的周转过程中,核心中转站即为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2015年7月1日,杭州汉康公司签发了6张金额均为1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是中航国运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航国运贸易公司)。杭州汉康公司为这6亿元票据的承兑人,其开户银行是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票据到兑付期日均为2016年1月1日。

中航国运贸易公司于2014年8月被万春贺买下。此外,万春贺也与孙占新一道,每人持股50%,成立了北京中航国运科贸有限公司(下称中航国运科贸公司)。

知情人介绍,无论是中航国运贸易公司,还是中航国运科贸公司,其实都是孙占新用来“倒票”(买卖票据)的公司。

这6亿元票据签发之后,开始了连环的“背书”转让,最后落入兴业银行福州分行。不过,后来,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又将其中的3亿元票据,“背书”转让回了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见下图)

于是,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成了这6亿元票据的最后“背书”者,两者分别持有3亿元。

所谓“背书”,《票据法》界定为“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并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银行界人士称,“合乎监管规定”的交易,理应这么进行:交易环节中的后手从前手那里拿到票的同时,应将票面款项扣除“过桥费”(即手续费、利润等)后支付给前手。

然而,交易记录显示,在这个交易中的前面环节,层层“倒票”并没有真实的现金流转,只是到了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这两个最终的持票人手中时,才向各自的前手——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扣除“过桥费”后分别支付了对应3亿元票据的资金。

交易记录亦显示:这一系列涉及到八九个环节的票据“背书转让”行为,都发生在2015年7月1日同一天。

多家银行被卷入其中

按照常理,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应该在扣除自己的“过桥费”后,将对应这6亿元票据的现金,打给库车村镇银行了。

但是,这时候,“蹊跷”发生了。

7月2日,即转让第二天,库车村镇银行作为乙方(卖出方),与甲方(买入方)内蒙古鄂尔多斯农商行,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约定将这6张汇票,转给后者。

但实际上,如前所述,这6张汇票,已经通过“背书”的方式,层层转让,到了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与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手中。

“季铭铭、孙占新,通过私刻的公章,自行制作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冒充库车村镇银行,与鄂尔多斯农商行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知情人士介绍。

在7月2日同一天里,通过层层转贴现,这6亿元票据,到了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手中。(见下图)

然后,票据对应的资金通过层层扣除“过桥费”后,最终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到了库车村镇银行手里。

为什么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明知这6亿元票据已在7月1日“背书”转让到了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手中,还要“张罗”多家银行层层签订《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

一位参与这项交易的银行界人士表示,“民生银行的解释是,他们与库车村镇银行之间‘地位不对等’,双方体量差距过大,所以需要找几家银行‘过桥’,才能把资金,打到库车村镇银行的账户上。”

部分已经公开的判决书也提到了类似的信息,当事银行之一——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就称:

这些“票据流转的主体、顺位、方式、时间,均是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精心安排。

在票据的流转中,所涉十余家主体,均是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事先找好;票据不论是以背书转让还是以合同转让,都是在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主导下短短2天时间内操作完成”。

而促成这一交易的“关键人士”,就是时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副总经理姚东。

接近案情的人士称,季铭铭与姚东相识,他们共同策划、完成了这套复杂的交易。姚东也涉嫌从季铭铭等人手中收取了巨额的“好处费”。

对此,2017年6月26日,本文作者亦向民生银行发去了问询邮件,但始终未获回复。

2015年7月6日,四天之后,季铭铭等人如法炮制。杭州汉康公司又签发了另外5张共5亿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这些票据通过层层背书转让最终到达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见下图)

7月7日,季铭铭、孙占新等,故技重施,以从江村镇银行为起点,通过各家银行的层层转让,这5亿元票据,最终“转到”了民生银行珠海分行手中。(见下图)

7月7日这一天,通过层层扣除“过桥费”后,票据对应的资金最终从民生银行珠海分行到了从江村镇银行手中。

根据宁波银行绍兴分行在海南省高院法庭上提交的证言,这一系列交易的发起、路径,及参与交易的各家银行,都是由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事先确定的。

一位接近案情的人士介绍,在这笔5亿元票据的“生意”中,时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副总经理姚东,涉嫌从季铭铭等人处,收取“好处费”200万元。

票据到期了钱却兑付不了

由于季铭铭、孙占新已经租下了库车村镇银行、从江村镇银行的对公账户,上述票据金额扣除“过桥费”获得的10亿多元的资金,进入两家银行的账户后,迅速被二人转移到其他的账户里。

知情者介绍,这些已为季铭铭、孙占新“自由支配”的资金,一部分是“还旧债”、“补窟窿”。

2015年夏天的“股灾”之前,季铭铭曾从河北的廊坊银行借巨款,投入股市,结果“亏损4亿余元”。季铭铭拿这套取的10亿多元资金,一部分就来还了廊坊银行的借款。

具有讽刺性的是,季铭铭、孙占新还有3亿元的资金,后来被北京一家医疗设备公司同样以票据之名所“骗取”,为此他们向北京警方报案。

2016年11月,北京警方以该医疗设备公司涉嫌票据诈骗罪,立案侦查。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披露的司法文书也显示,在这些票据“过桥”中曾经出现,并且为孙占新持股的中航国运科贸公司,也向这家医疗设备公司,发起了票据追索的民事诉讼。

2016年1月1日、6日,第一批6亿元票据,与第二批5亿元票据,相继到期。

通过背书转让获得这11亿元票据的最终持票人——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民生银行珠海分行,开始向出票人汉康公司兑现票据,但被拒绝。

同年2月1日,汉康公司的开户行——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出具的拒绝付款理由书,称:“无法联系上(汉康公司)单位负责人,(汉康公司)单位账户余额不足”。

出具拒绝付款理由书的第二天,汉康公司兑付了1亿元。

几天之后,即2016年2月5日,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甲方)出面,与汉康公司(乙方)、中航国运科贸公司(丙方)、季铭铭(丁方)、孙占新(戊方),签订了编号为MSS201601号的《还款协议》。

这份《还款协议》约定:

“鉴于甲方(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为乙方(汉康公司)为出票人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业务,并为乙方票据背书,乙方获得资金,甲方在票据到期后陆续对持票人付款,甲方成为实际付款人。

现甲乙丙丁戊五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将甲乙方票据关系明确为普通民事欠款关系,丙丁戊方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甲方为债权人,乙丙丁戊方为债务人。

汉康公司(乙方)与中航国运科贸公司(丙方),承诺在2016年6月30日之前以现金方式偿还(甲方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全部欠款及利息”。

由于季铭铭是新三板挂牌公司浙江启鑫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5941)的前十大股东之一,持有该公司股份1000万股。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与季铭铭,就这1000万股证券,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

中航国运科贸公司持有的在此案之外的另3亿元商业承兑汇票债权,也转让给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此外,季铭铭、孙占新等人拥有的云南省石屏县范柏寨铅矿的采矿权,也质押给了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季铭铭、孙占新等人还是有一定的资产,他们虽然用票据的途径,‘套取’银行的资金,其实质一开始并非是纯粹骗钱来挥霍。

其本来的意图,可能是以较低的资金成本,用来进行投资,或者投机——在这11亿元里,其全部的资金成本,包括票据贴现的利率,租用账户的成本,行贿的成本等等,加起来,不会超过10%(年利率),对于他们来说,这是相当低廉的。”一位接近交易的银行界人士称。

涉案银行展开连环诉讼

上述《还款协议》约定的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然而涉案的银行等不及了。在还款截止日前几个月,一场连环诉讼开始了。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起诉了它的“前手”——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并将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列为第二被告。

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也起诉其“前手”——民生银行三亚分行。

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同样起诉了其他银行。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之间,是背书转让,按照《票据法》规定,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作为‘前手’,对票据的兑付清偿有明确的责任,所以这两起官司,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必输无疑。”一位参与案情的司法界人士介绍。

按照背书转让的路径,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应该向库车村镇银行,以及从江村镇银行,提起诉讼,要求追索这11亿元的资金。

但是,民生银行却依据所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向通过“合同转让”方式转让路径,当时“卖”给其票据的“卖家”——宁波银行绍兴分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提起诉讼,进行追索。

有接近交易的银行界人士分析,“如果依据背书转让,起诉库车村镇银行、从江村镇银行,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肯定会赢。但是这两家村镇银行,体量太小,注册资本都只有几千万元,不可能有能力来进行11亿元的赔偿”。

随后,按照这两起票据案各自层层转贴的路径,连环诉讼随之引发。

这些案件的法院受理费,每一审,少则50多万元,多则200多万元。

季铭铭、孙占新,在2017年年初,已因涉嫌票据诈骗,被检察院批准逮捕——迄至2017年6月底,11亿元票据里他们兑付的现金,只有约2.5亿元;同时被批捕的,还有涉嫌巨额受贿的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票据部副总经理姚东。

此外,有参与交易的银行界人士称,时任民生银行三亚分行分管票据业务的副行长王东芝离任一事,或与这一票据案件相关。

王东芝,曾任民生银行总行健康事业部总经理、总行票据业务部副总经理、三亚分行副行长,2016年前后,离开民生银行,转投民生银行原董事长董文标领导下的中国民生投资集团;现任该集团旗下子公司中民未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民未来)总裁。

2017年6月27日,本文作者就此向中民未来公司求证。中民未来答复称,2016年10月,王东芝是经正常手续从民生银行离职后,入职中民未来担任总裁职务。“关于是否涉及该票据诈骗案,民生银行内部早已有稽核定论,可联系民生银行有关部门进行了解。”

如前所述,2017年6月26日,本文作者曾向民生银行发去问询邮件,但始终未获回复。

至于对外出租账户的两家银行——从江村镇银行、库车村镇银行,则分别在2016年7月、2017年2月,更换了各自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

这桩“刑事民事”交叉、复杂异常的案件,究竟何时才能了结;各家参与机构,最终将承担多少损失;涉嫌刑事犯罪的季铭铭、孙占新、姚东等人,最终将受到何种惩处,我们只能拭目以待。

票据关系还是合同关系成争议焦点

3家银行之间到底是票据关系还是合同关系是争议焦点。

如果是票据关系,则3家银行之间存在票据流转环节,后手可向前手行使追索权。换而言之,涉案银行可以通过一场诉讼解决整个票据纠纷,从而减少了当事人的累诉。

如果是合同关系,苏州银行在民生银行诉宁波银行案中就没有抗辩权,仅仅是未被判令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对于苏州银行来说,这就需要通过两两间的合同关系分别诉讼,并且其一直主张的票据权利也就被完全否定。

在目前已披露的两起诉讼中,苏州银行认定各家银行间是票据关系。苏州银行在民生银行诉宁波银行案中辩称,各方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明确约定转贴现是票据行为。

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主张权利的要件实事来看,其权利性质为票据追索权。从法律规定看,贴现、转贴现等融资方式均属于票据行为,因而应当依据票据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权利义务。

票据关系与合同关系,实质来看是案件当事人对法院案件事实的认定之争。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所说的合同关系,是将案件事实锁定到整个票据流转中的一个环节。

宁波银行虽然也认为双方是合同关系,但强调了苏州银行与该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家银行之间的票据流转全流程是连贯的,无缝对接的,两份合同不能割裂。

不过,从民生银行诉宁波银行案的一审判决情况来看,法院并没有将整个票据流转的全流程作为案件事实,仅摘取了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与民生银行三亚分行间的合同进行认定。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认为这种认定割裂了苏州银行与该案诉讼的关系,未体现出苏州银行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上存在什么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过,该观点在二审中依然未获法院支持。

民生银行诉宁波银行案一审认定,2015年7月2日,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与苏州银行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约定:托收合同项下的商业承兑汇票时,如遇承兑人拒绝付款,宁波银行北京分行将按票据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该合同的规定向苏州银行追索;苏州银行承诺,若承兑人无足额款项用于支付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承兑金额,由苏州银行在票据到期日先行支付上述款项并划付宁波银行北京分行指定账户。

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与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于同日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与上述合同如出一辙。然而,3家银行虽然两两之间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但相互间却并未背书。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解释称,“票据不论是以背书转让还是以合同转让,都是在民生银行三亚分行的主导下短短2天时间内操作完成,我行根本没有看到票据原物,也没有背书的可能性。”

资深票据律师朱鑫鹏告诉澎湃新闻,票据的转让包括“背书”和“交付”两个环节。如果没有背书,仅仅单纯有“交付”,则需要依法举证。

本案随转贴现合同交付的只是“票据清单”,票据并没有交付,因而没有转让票据权利。其次,转贴现是一种融资行为,简单说是一种借贷行为。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只对双方当事人有效力。

庭审中,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以背书中断为由,表示无法依据票据关系发起票据权利追索,仅能依合同关系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主张履行合同。

由于合同债务人仅限于债权人的合同相对人,苏州银行只能以另一合同向宁波银行北京分行行使抗辩。因而宁波银行北京分行与苏州银行之间的纠纷应该另案解决。另外,法院虽然对苏州银行提出的民生银行三亚分行是其前手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力不予认可,故而未采信。

银行票据案件频发

2016年以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银行票据案件,数额巨大,让人叹为观止,据人民网报道其中涉案金额较大的有: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票据风险事件,票据包内部分票据被报纸替代,涉及风险金额为39.15亿元。

宁波银行深圳分行票据风险事件,员工违规办理票据业务,涉及3笔业务、金额合计人民币32亿元。

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材料和公章,在中国工商银行廊坊分行开设了河南一家城商行“焦作中旅银行”的同业账户,以工行电票系统代理接入的方式开出了13亿元电票,最后这些电票辗转到恒丰银行贴现。

而据新华社6月23日报道,审计署审计长胡泽君表示,在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8家重点商业银行的审计中发现,8家银行的分支机构违规放贷和办理票据业务175.37亿元。

票据案频发的背后,究竟有什么深层次的原因呢?

地下交易扰乱金融秩序

近年来,在银根收紧的大背景下,出现许多所谓的票据中介公司,非法从事没有真实贸易的融资性票据流转业务。

他们将各种渠道低价收购的票据安到一个“有名无实”的空壳企业头上,伪造贸易合同,开具虚假发票,制造出相互贸易的假象,以迎合银行合规审查,再从该企业账上周转获得贴现资金,牟取差价,形成事实性的支付结算中介。

但是,根据我国《票据法》和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票据的转让流通需要有真实贸易背景,民间票据中介公司如果是以自有资金参与票据交易,就需要满足“真实交易”原则,否则就是非法的。

事实上,这种通过非法手段买卖承兑汇票并通过转出、贴现等方式牟取利差,并逐渐形成非法的地下承兑汇票交易市场已经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特别是一些突发的票据案件极易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造成冲击。

据估算,全国涉及非法经营银行承兑汇票的数额可达上千亿元。地下承兑汇票交易市场的存在,使得一部分人以此为业,反复循环地开票、倒买倒卖、贴现赚取息差,导致银行存、贷规模被无限放大,使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金融形势造成误判,不利于政府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

民间票据贴现需求大。

承兑汇票其实质就是利用企业自身的信用去银行换钱的一项授信业务,对有正常贸易的企业来说,只要具备相关的交易合同、发票、打入一定的保证金就可以开出承兑汇票,可以帮助企业节约大量的现金流。

然而,企业只有在承兑汇票到期日当天才能从银行拿到货款,而这一期限少则1个月,多则6个月。

也就是说,在这几个月内,企业中的票据金额是无法变现的,如果企业这时急需周转资金,就需要有人帮其贴现。

“自2000年来银行承兑汇票以年均30%的增速发展,其中约50%具有刚性贴现需求,规模不容小觑。”中信银行票据专家赵慈拉表示,现行银行间票据市场主体为商业银行、信用社和企业财务公司,但这三类机构因受贷款规模约束而形成交易的同向性。

当银行贴现无法满足企业需求时,银票贴现被挤向信托票据理财和民间融资市场,在信托票据理财被监管部门叫停后,则全部被推向民间融资市场。

由于实体经济中支付方式的不同,许多持票企业必须通过贴现取得货币资金后对外支付。

写在最后

银行与“骗子”的斗争到今天其实就是跟“高智商危险份子”的战斗,除了需要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转,银行的审核漏洞也得快速填补才能最大程度遏制人性固有弱点对银行健康肌体的侵蚀。

而这必将是一个任重道远、长期曲折的过程。银行除了需要提高警惕、还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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